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52号
原告马秋,女,1989年9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王吉福,196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区富峰镇。
被告张连成,男,40岁,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张玲玲,女,34岁,汉族,住同被告张连成,系张连成妻子。
被告吉林省全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连成。
原告马秋诉被告张连成、张玲玲、吉林省全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韦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因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三被告,且其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直地址。致使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韦廷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康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