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763号
原告吉林省名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维纳,董事长。
被告杨丰泽,男,汉族,1982年7月10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名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丰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名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韦廷
代理审判员 郎 萍
人民陪审员 于 瑾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康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