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士忠与王显存、梁桂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25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711号

原告张士忠,男, 1960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吴强,男,1980年11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九台市。

被告王显存,男, 1951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李峰,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桂云,女, 1950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李峰,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忠诉被告王显存、梁桂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士忠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士忠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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