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凤与王金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25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298号

原告王金凤,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王金龙,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王晶,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688号新润天国际大厦(太平金融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李维莹。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凤诉被告王金龙、王晶、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凤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即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桂茹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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