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102号
原告尹玉华,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杨晶波,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玉华诉被告杨晶波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即25.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黄桂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