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玉华与杨晶波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25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102号

原告尹玉华,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杨晶波,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玉华诉被告杨晶波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即25.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黄桂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淼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