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九民初字第2754号
原告孙志国,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被告曲跃林,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无业,现住九台市。
被告冯书芹,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国与被告曲跃林、冯书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志国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志国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岳国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