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国与曲跃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24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九民初字第2754号

原告孙志国,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被告曲跃林,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无业,现住九台市。

被告冯书芹,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国与被告曲跃林、冯书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志国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志国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岳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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