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811号
原告九台市苇子沟镇东岳铝塑门窗厂,地址:九台市城子街镇。
法定代表人岳显林,厂长。
委托代理人邵长龙,九台市城子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玉全,男,1989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被告高中艳,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九台市苇子沟镇东岳铝塑门窗厂诉被告李玉全、高中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台市苇子沟镇东岳铝塑门窗厂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台市苇子沟镇东岳铝塑门窗厂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