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九民初字第3169号
原告张连成,男,1955年7月12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所地:九台市。
被告张成德,男,1922年12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成诉被告张成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张连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连成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海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