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连成与张成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24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九民初字第3169号

原告张连成,男,1955年7月12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所地:九台市。

被告张成德,男,1922年12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成诉被告张成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张连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连成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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