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131号
原告孙淑荣,女,汉族,1973年3月3日生,住九台市.
被告王荣,女,汉族,1963年9月4日生,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荣与被告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淑荣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淑荣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 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孔俊琦
(2015)九民初字第2131号
原告孙淑荣,女,汉族,1973年3月3日生,住九台市.
被告王荣,女,汉族,1963年9月4日生,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荣与被告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淑荣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淑荣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 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孔俊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