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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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春市君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哈达村1社。
法定代表人刘秀君,公司总经理
被告九台市城东瑞旭汽车电器商店,地址:九台市工农街东山村5社。
负责人梁基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君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九台市城东瑞旭汽车电器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虽原告提供被告城东瑞旭汽车电器商店地址,经查证后仍无法送达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在有效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春市君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