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415号
原告尹宏业,男,1977年3月13日生,汉族,职员,地址: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林兆龙,吉林常春(九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朝君,吉林常春(九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嘉鹏巨森肥业有限公司。
地址:九台市龙家堡镇街道。法定代表人王志荣,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初一,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博,吉林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宏业诉被告吉林省嘉鹏巨森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宏业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宏业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 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