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贤与周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23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965号

原告刘淑贤,女,1950年11月14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被告周厚祥,男,1952年12月7日生,汉族,无业。现九台市新洲小区。

原告刘淑贤诉被告周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

原告刘淑贤诉称,2009年7月22日,被告周厚祥经于春福介绍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1年7月20日,经双方协商,被告订立了本息合计10万元的还款计划。现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刘淑贤未能在有效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周厚祥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淑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孙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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