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立德与兰丰双、高光伟、詹庆忠、罗积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23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民三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立德,男,1968年生人,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代理人朱柏军,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丰双,男,1959年生人,汉族,住辽源市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光伟,男,1961年生人,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庆忠,男,1979年生人,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积贵,男,1973年生人,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上诉人梁立德为与被上诉人兰丰双、高光伟、詹庆忠、罗积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01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梁立德以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损害其民事权益要求撤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以(2014)龙民初字第1260号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结果与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260号审理结果有关系且正在审理中。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诉讼。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京玉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锡铁娟

二0一四 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民秀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