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民三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立德,男,1968年生人,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代理人朱柏军,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丰双,男,1959年生人,汉族,住辽源市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光伟,男,1961年生人,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庆忠,男,1979年生人,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积贵,男,1973年生人,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上诉人梁立德为与被上诉人兰丰双、高光伟、詹庆忠、罗积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01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梁立德以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损害其民事权益要求撤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以(2014)龙民初字第1260号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结果与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260号审理结果有关系且正在审理中。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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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刘京玉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锡铁娟
二0一四 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民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