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洪利与牛双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22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2926号

原告翟洪利,现住农安县。

被告刘恩,现下落不明。

被告牛双芹,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洪利诉被告刘恩、牛双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洪利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牛双芹的银行存款586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翟洪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牛双芹的银行存款586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宝海

审 判 员  黄蒙

人民陪审员  林影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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