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934号
原告张井辉,男, 1957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被告刘继顺,男, 1952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刘士丽,女,1982年2月17日,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井辉诉被告刘继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井辉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井辉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 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