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井辉与刘继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22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934号

原告张井辉,男, 1957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被告刘继顺,男, 1952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刘士丽,女,1982年2月17日,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井辉诉被告刘继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井辉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井辉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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