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九民初字第3775号
原告张静,男,1963年4月2日,汉族,现住九台市
被告九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九台市二道街,
本院在审理张静诉九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静撤回诉讼。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2015年九民初字第3775号
原告张静,男,1963年4月2日,汉族,现住九台市
被告九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九台市二道街,
本院在审理张静诉九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静撤回诉讼。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