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3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占瑞,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辽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辽县甲山乡协力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曹宪华,村主任。
上诉人高占瑞因与被上诉人东辽县甲山乡协力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5)东辽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占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占瑞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占瑞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上诉人高占瑞自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朱建勇
审判员 车全庆
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