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锋,男,现住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代理人冯晓平,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威,男,现住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代理人兰升良,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锋与被上诉人杨威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锋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晓平、被上诉人杨威及其委托代理人兰升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
发回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52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梁晓伟
审 判 员 邵常利
代理审判员 朱新华
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宿宏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