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庭诉娄贵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21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835号

原告李某某,农安县伏龙泉镇兴隆沟村7组。

被告娄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范晗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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