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835号
原告李某某,农安县伏龙泉镇兴隆沟村7组。
被告娄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范晗罡
(2015)榆民初字835号
原告李某某,农安县伏龙泉镇兴隆沟村7组。
被告娄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范晗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