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长福、徐忠尧与孟庆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21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长福,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辽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忠尧,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辽县。系徐长福长子。

委托代理人王延安,辽源市龙山区北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孟庆东,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辽县。

委托代理人李宏弢,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长福、徐忠尧因与被上诉人孟庆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4)东辽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4)东辽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辽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夏秀芹

审判员  刘介平

二 〇 一 五 年 五 月 二 十 日

书记员  刘丽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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