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蕾诉姜秋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21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2573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恩育乡永发村6组。

被告姜某某,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华昌街华鸿世纪铭城21栋6单元302室。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 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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