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2573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恩育乡永发村6组。
被告姜某某,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华昌街华鸿世纪铭城21栋6单元302室。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 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明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