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晓美与佘路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21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一初字第429号

原告:潘晓美,女,满族,1973年8月24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

被告:佘路成,男,汉族,1979年4月5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晓美与被告佘路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以被告已搬离租赁房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晓美撤回对被告佘路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雪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于称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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