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一初字第229号
原告:杜帅,住所地靖宇县。
被告:李万梅,住所地靖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帅诉被告李万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1日,原告以被告李万梅已经向修车厂支付汽车修理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万梅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帅撤回对被告李万梅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雪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称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