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臣,男,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丽梅,女,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岩,男,1965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兴美,女,1970年1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信启,男,1969年3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德芳,女,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相奎,男,1972年4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丽,女,1973年7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卫贵,男,1977年8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丽,女,1979年1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风胜,男,1960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刘茂胜,男,1960年5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
原审被告:刘信芳,女,1970年8月3日生,汉族,教师,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玉臣等10人与被上诉人王凤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于丽梅、上诉人尹丽、上诉人李丽、上诉人刘兴美、上诉人刘信启、上诉人乔德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于丽梅、上诉人尹丽、上诉人李丽、上诉人刘兴美、上诉人刘信启、上诉人乔德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瑛华
代理审判员 方永刚
代理审判员 毕克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