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友与于萃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20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一初字第558号

原告:周立友,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于萃萃,住吉林省靖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友起诉被告于萃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以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立友撤回对被告于萃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雪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称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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