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鑫与于良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23:20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靖民一初字第124号

原告:蒋鑫,住所地靖宇县。

被告:于良臣,住所地靖宇县。

本院受理原告蒋鑫与被告于良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地址。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张 静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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