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红录与滕志旭、张清贵、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20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一初字第328号

原告:郑红录,住所地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崔莉君,靖宇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郑玉明,住所地靖宇县。

被告:滕志旭,住所地靖宇县。

被告:张清贵,住所地靖宇县。

被告: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

法定代表人:马志强,系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永发,靖宇镇靖安村副书记,住所地靖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红录与被告滕志旭、被告张清贵、被告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红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原告预交750元,退回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雪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于称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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