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一初字第229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所在地靖宇县靖宇大街142号。
负责人:由君,系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光盛,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鹤凯,住所地靖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诉被告王鹤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16日,原告以证据不充分待补充证据后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鹤凯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王鹤凯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交纳1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雪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称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