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宏业供热有限公司与魏秀红、孟祥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19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一初字第508号

原告:靖宇县宏业供热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靖宇大街。

法定代表人:陶贤振,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锡刚,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科,靖宇县宏业供热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魏秀红,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孟祥玲,住吉林省靖宇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孟春利,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靖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宇县宏业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秀红、孟祥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宇县宏业供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魏秀红、孟祥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雪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于称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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