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一初字第24号
原告:杜明红,女,1968年9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委托代理人:崔莉君,靖宇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被告:唐志军,男,1966年8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被告:王志明,男,1973年2月1日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明红与被告唐志军、王志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以与二被告家人在另案中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明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雪
二○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