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一初字第561号
原告:徐丽娟,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贺静波,住吉林省靖宇县。
第三人: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娟起诉被告贺静波、第三人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村民委员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丽娟撤回对被告贺静波、第三人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雪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称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