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丽娟与贺静波、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村民委员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19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一初字第561号

原告:徐丽娟,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贺静波,住吉林省靖宇县。

第三人: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娟起诉被告贺静波、第三人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村民委员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丽娟撤回对被告贺静波、第三人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雪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称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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