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一初字第55号
原告:和发廷。
委托代理人:王树才,靖宇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靖宇县靖宇镇永生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
法定代表人:姜喜福,靖宇县靖宇镇永生村村民委员会书记。
原告和发廷与被告靖宇县靖宇镇永生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发廷及委托代理人王树才、被告法定代表人姜喜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发廷与被告靖宇县靖宇镇永生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发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申请缓缴,需在撤诉后补交2384元。
审判员 张雪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