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成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19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674号

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于波,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生智,男,1965年12月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郭成义,男,1965年2月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成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郭成义所有的位于集安市台上镇双岔村三组后沟丁家沟趴货人参10年生240帘。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郭成义所有的位于集安市台上镇双岔村三组后沟丁家沟趴货人参10年生240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胡金波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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