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一初字第484号
原告赵全洋,男,1968年3月2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徐东,男,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全洋与被告徐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全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胡金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毅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