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673号
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于波,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文龙,男,1986年10月2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王跃新,男,1966年11月2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于敏,女,1968年3月1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
被告王本金,男,1948年7月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
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跃新、于敏、王本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跃新所有的位于集安市财源镇报马村十一组林下参10-14年生10亩、4-9年生40亩及林权128亩,被告王本金所有的位于财源镇报马村林权64亩。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王跃新所有的位于集安市财源镇报马村林下参10-14年生10亩、4-9年生40亩及林权128亩,查封被告王本金所有的位于集安市财源镇报马村林权64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胡金波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毅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