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跃新、于敏、王本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19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673号

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于波,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文龙,男,1986年10月2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王跃新,男,1966年11月2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于敏,女,1968年3月1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

被告王本金,男,1948年7月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

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跃新、于敏、王本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跃新所有的位于集安市财源镇报马村十一组林下参10-14年生10亩、4-9年生40亩及林权128亩,被告王本金所有的位于财源镇报马村林权64亩。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王跃新所有的位于集安市财源镇报马村林下参10-14年生10亩、4-9年生40亩及林权128亩,查封被告王本金所有的位于集安市财源镇报马村林权64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胡金波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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