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二民初字第253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通钢企业公司退休职工,住二道江区。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二道江区。
案由:离婚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89年3月22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杨占某。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来我院告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坐落于二道江区二道江路1**-**-**号,建筑面积51.30平方米,房产证号为:吉房权通字第18***号,登记在被告杨某某名下的房屋归被告杨某某所有;
三、坐落于某小区**幢*单元*-*-*号,建筑面积87.57平方米,购买人为原告赵某某,合同号为:XS000*****的房屋归原告赵某某所有,原告赵某某一次性向被告杨某某支付房屋分割款63000元(当庭已给付)。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纪晓丽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