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706号
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于波,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茂廷,男,1957年8月1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赵玉琴,女,1960年2月2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刘喜贵,男,1960年2月1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
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玉琴、刘喜贵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玉琴、刘喜贵所有的位于集安市头道镇米架子村九组五道烧窑沟西洋参1100帘。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赵玉琴、刘喜贵所有的位于集安市头道镇米架子村九组五道烧窑沟西洋参1100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胡金波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