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东海与丁常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17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558号

原告孙东海,男,1961年7月17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委托代理人杜桂敏,集安市财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常升,男,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东海与被告丁常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找不到被告,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东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加历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扬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