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558号
原告孙东海,男,1961年7月17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委托代理人杜桂敏,集安市财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常升,男,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东海与被告丁常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找不到被告,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东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加历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