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747号
原告周邦军。
被告东丰县东丰镇石槽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邦军诉被告东丰县东丰镇石槽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邦军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自愿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东丰县东丰镇石槽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邦军撤回对被告东丰县东丰镇石槽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2.00元,原告已付,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1,956.00元,剩余1,95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曹 信
审判员 潘显波
审判员 鄂义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卜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