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746号
原告马凤林。
被告罗凤鸣。
被告安玉香。
被告崔敬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凤林诉被告罗凤鸣、安玉香、崔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凤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馨蕊
(2015)东民初字第2746号
原告马凤林。
被告罗凤鸣。
被告安玉香。
被告崔敬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凤林诉被告罗凤鸣、安玉香、崔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凤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