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一初字第614号
原告倪风才,男,1959年6月2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崔淑洁,女,1957年10月1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李焕民,男,1950年6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即墨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风才、原告崔淑洁与被告李焕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倪风才、崔淑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加历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毅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