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717号
原告:周连全,男,1970年4月2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户籍地吉林省集安市太王镇。
被告:徐高宽,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周连全与徐高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连全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连全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连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连全负担。
审判员 张雅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