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734号
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于波,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茂廷,男,1957年8月1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金秀全,男,1991年8月1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郑兆臣,男,1978年1月2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金秀全、郑兆臣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郑兆臣所有的位于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横道村五组大沃沟2年生西洋参400帘。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郑兆臣所有的位于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横道村五组大沃沟2年生西洋参400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加历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