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40号
申请人宋玉春
被申请人张营新
申请人宋玉春因与被申请人张营新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宋玉春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营新所有的位于集安市头道镇腰营村三年生西洋参1500斤,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张营新所有的位于集安市头道镇腰营村三年生西洋参1500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胡金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明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