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民一终字第26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喜顺,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宗元,男,1955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建辉,男,1979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栾村君,男,196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
负责人:侯杰峰。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宗元、孙建辉、栾树君、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40元由上诉人负担10920元,退还给上诉人1092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 岩
审判员 赵文涛
审判员 田永利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 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