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4054号
原告程菲。
被告许万鹏。
被告田志宝。
原告程菲诉被告许万鹏、田志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元,由原告承担184.5元,剩余184.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员 李秀梅
人民陪审员 韩春茹
人民陪审员 鄂文超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