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2940号
原告赵广明。
被告于鹏程。
原告赵广明诉被告于鹏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广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员 李秀梅
人民陪审员 韩春茹
人民陪审员 鄂文超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