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广明与被告于鹏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14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2940号

原告赵广明。

被告于鹏程。

原告赵广明诉被告于鹏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广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员  李秀梅

人民陪审员  韩春茹

人民陪审员  鄂文超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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