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4147号
原告:佟淑荣。
委托代理人王冬雪,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彦军。
委托代理人汪百灵,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凤国,松原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佟淑荣诉被告胡彦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佟淑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250元,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员 李秀梅
人民陪审员 赵广昌
人民陪审员 班德玉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