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字第3672号
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李桂锁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 孙惠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