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舍民初字第141-1号
反诉原告:胡金富,男,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大安。
反诉原告:李成国,男,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大安。
反诉原告:郑春利,男,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大安。
反诉原告:吴晓岩,男,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大安。
反诉被告:大安市叉干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初倩男职务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晓峰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胡金富、李成国、郑春利、吴晓岩诉反诉被告大安市叉干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自行解决纠纷。反诉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处分权利,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胡金富、李成国、郑春利、吴晓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1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元由反诉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作瀚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张春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华卫贺
